新疆冬季供暖收费标准公布
来源:发布时间:2008-09-04
昨日,从乌市发改委了解到,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当日公布。
据了解,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试行期为一年,从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。适用范围为建筑节能达标、具备热计量条件的住宅、公用建筑及已开展试点的单位。
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确定为35元/吉焦(吉焦,热量的一种计量单位,热电厂的供热标准煤耗率一般小于44公斤/吉焦)。热计量装置的检测、维护等费用计入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中。
热计量采暖费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费方式。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热价50%的标准确定。基本热费=建筑面积热价×50%×供热建筑面积(建筑面积热价为22元/建筑平方米),计量热费=热量×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。
每个采暖期开始,用户要先缴纳基本热费,等到采暖期结束后,如果实际计量热费高于已缴纳基本热费的用户,要补缴热费差额;当实际计量热费低于已缴纳基本热费的用户,不退还热费;当实际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收热费的用户(非居住建筑除外),仍按面积缴纳热费。
在这个收费办法实施以后,供热单位按楼栋总表结算热费。安装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,按热量分摊热费;没有安装户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,按面积分摊热费。在采暖期内未用热的用户(报停用户等),也要缴纳基本热费。
据了解,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试行期为一年,从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。适用范围为建筑节能达标、具备热计量条件的住宅、公用建筑及已开展试点的单位。
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确定为35元/吉焦(吉焦,热量的一种计量单位,热电厂的供热标准煤耗率一般小于44公斤/吉焦)。热计量装置的检测、维护等费用计入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中。
热计量采暖费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费方式。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热价50%的标准确定。基本热费=建筑面积热价×50%×供热建筑面积(建筑面积热价为22元/建筑平方米),计量热费=热量×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。
每个采暖期开始,用户要先缴纳基本热费,等到采暖期结束后,如果实际计量热费高于已缴纳基本热费的用户,要补缴热费差额;当实际计量热费低于已缴纳基本热费的用户,不退还热费;当实际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计收热费的用户(非居住建筑除外),仍按面积缴纳热费。
在这个收费办法实施以后,供热单位按楼栋总表结算热费。安装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,按热量分摊热费;没有安装户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,按面积分摊热费。在采暖期内未用热的用户(报停用户等),也要缴纳基本热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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